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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行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來源:未知  作者:神狐  時間:2020-09-07
       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審結一宗開設賭場罪案件。
       2016年2月初至同年4月17日,李某1(已判決)伙同被告人季某某及李某2、夏某、彭某、胡某、謝某1、翁某、謝某2、羅某(均已判決)、歐某、羅某2、李某2(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武漢市新洲區(qū)李集街衛(wèi)星村李家港灣附近空地、新洲區(qū)倉埠街方楊一荒廢雞場、紅安縣太平橋鎮(zhèn)謝家寨曬屋咀灣一土瓦房等處,長期開設賭場,該賭場以搖骰子猜單雙的形式進行賭博。李某1為該賭場的“大股東”,負責給賭場內做事的人發(fā)工資、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所、賭具和賭場所需其它物品。羅某2、羅某1等人為賭場“股東”,并且在賭場內當“皇帝”,負責搖骰子、廣州刑案律師揭盅子等;季某某在賭場“放碼”、帶賭客到賭場參賭和維持賭場秩序等;歐某等人在賭場“放碼”及維持賭場秩序等;李某2等人在賭場內當“水手”,負責收錢、賠錢、記賬、“打缸子”幫賭場抽成;夏某等人負責維持賭場秩序等。同時,該賭場還為賭客提供香煙、礦泉水、快餐、車輛接送、放哨等服務。該賭場賭注為100元起注,上不封頂,每注賭資一般為數萬元。該賭場通過皇帝“打缸子”和搖出“熟人通吃”的方式牟取利潤。該賭場自開設以來,未曾間斷,每場時長達八小時左右,參賭人員數十人,每場獲利可達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每場賭博結束后,李某1等人都會給在賭場內服務的季某某及李某2、夏某等人發(fā)放“工資”,以維持賭場運營,剩下的錢歸李某1、羅某1、羅某2等賭場“股東”所有。2020年1月6日,公安機關在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虹景新都1-2棟3單元1701室將季某某抓獲,當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季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幫助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廣州刑事訴訟律師季某某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季某某系從犯、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等辯護意見,法院均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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