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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行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來源:未知  作者:神狐  時間:2020-09-21
       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wǎng)絡上獲悉,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審結(jié)一宗故意傷害罪案件。
       2020年5月1日15時許,被告人彭某想起曾聽聞被害人彭某昌要喊人打死他,于是在道縣白芒鋪鎮(zhèn)野竹福村后山搶走正在鏟地的彭某昌手中的鐵鏟,朝其額頭、頸部、胸口等多處鏟去,廣州刑事律師所見彭某昌被打倒在地后仍撲壓在其身上三小時左右。經(jīng)鑒定,被害人彭某昌被傷及致輕傷一級。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彭某侵犯對象為老年人,并持械對其頭部等人身重要部位實施毆打,致使被害人彭某昌二處輕傷二級、一處輕傷一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自愿認罪認罰,佛山刑事律師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彭某重新調(diào)整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彭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認罪認罰,系初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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