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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能否判決共有物歸一人所有?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陸蘭蘭  時間:2019-06-18
  【案情】

  楊某蘭與仲某功于1985年登記結婚,楊某蘭與仲某紅、仲某霞系繼母女關系。楊某蘭與仲某功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教工宿舍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為仲偉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68.086平方米。仲某功于2016年因病去世后,楊某蘭獨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內。因仲某功去世前未留下遺囑,楊某蘭與仲某紅、仲某霞就房屋居住使用以及撫恤金問題達成書面協(xié)議,約定房屋繼續(xù)由楊某蘭居住使用,但不得讓他人居住使用,楊某蘭為仲某紅、仲某霞子女就學提供房產證。協(xié)議后,因雙方矛盾加劇,楊某蘭訴至法院請求分割案涉房屋。

  【訴辯】

  原告訴稱,案涉房屋系原告與仲偉功夫妻共有的財產,現(xiàn)仲某功去世,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紛爭,現(xiàn)原告要求明確原、被告各自的份額歸并至原告名下。原告愿意以市場價按照被告的份額補償給被告。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分割共有財產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原、被告之間的共有關系沒有喪失,另外,原告也沒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最后,如果原告堅持要求確認份額,被告同意,但原告要求將房子歸并為一人所有,被告不認可。

  【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原、被告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中僅約定了房屋居住使用權,并未約定不得分割房屋,現(xiàn)原告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并進行分割,并未違反協(xié)議的約定。其次,原告與被告系繼母女關系,雖相處了二十多年,但因仲某功去世,雙方失去了聯(lián)系的紐帶,加之原、被告并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內,平日聯(lián)系較少,雙方就撫恤金的領取問題發(fā)生矛盾,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的具有法律上規(guī)定的重大理由。再者,案涉房屋屬于由原、被告按份共有,份額明確,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綜上,原告楊家蘭在不違反協(xié)議約定的情形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兩被告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分割訟爭房屋的產權。本案中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并未明確禁止分割共有房屋,因共有關系解體,一方當事人請求以歸并份額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同意確認份額不同意折價補償?shù)那樾蜗,如何分割共有物?br />
  筆者認為應以一物一權為原則,歸并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額并折價補償相應按份共有人為宜。理由如下:首先,平衡各方共有人的利益和不減速共有物價值角度出發(fā),《物權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上述法律規(guī)定了對共有不動產可以進行的分割方式,在無法進行實物分割的情況下,可以折價分割。從房屋的構造和使用功能的獨立性出發(fā),雖然房屋作為共有物可以按份共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無法從物理上對房屋進行分割,各按份共有人對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權,反而會導致房屋的居住使用效能得不到充分發(fā)揮,尤其是共有基礎喪失的家庭,反而更容易導致矛盾激增。其次,從房屋產權登記的角度出發(fā),物權法確定了一物一權的原則,案涉房屋由共有人按份共有,但房產部門并不會對房屋不同部分進行分別登記,同時也無法對案涉房屋進行產權分割。再者,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財產的某一部分,或者就某一個單獨房間單獨享有所有權,盡管房屋是按份共有,但是這種按份共有的權利是輻射于整個共有財產上的,各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額雖不是完整所有權,但是若讓按份共有人單獨享有的權利波及于整個所有權,則共有與所有就無法區(qū)分了。綜上,原告主張歸并共有份額并折價補償?shù)姆绞郊缺A袅斯灿蟹慨a的完整性,又維持了房屋居住使用現(xiàn)狀在不影響房屋價值的情況下使得房屋產權效能最大化,同時還保障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故應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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