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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時效問題

來源:網(wǎng)絡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時間:2016-05-30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既無時效限制,又無審級規(guī)定,因此,申訴人在任何時候提出申訴都被認為是合法的。對申訴時效和審級不作規(guī)定,對貫徹“有錯必糾”的原則,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是有益的,但沒有時效和審級規(guī)定,給司法機關、社會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一是損害司法機關形象。有些申訴人到處陳述在審查期間,司法機關對其“誘供”、“逼供”,有的經(jīng)常到司法機關門前申冤;有的手舉橫幅,頸掛木牌申訴;有的言行偏激,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圍觀,使部分群眾對司法機關產(chǎn)生誤解,在社會上和群眾中造成不良的影響,損害司法機關形象。二是增加了訴訟成本。有些申訴人在服刑期間就申訴,駐監(jiān)獄部門的檢察機關進行了復查,刑滿釋放后又向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其申訴被駁回后,就到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借卷重新審查,復查終結告知了申訴人, 其仍不斷申訴,形成纏訪、纏訴,檢察機關雖做了大量工作,仍無法息訪息訴,無形中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成本。三是成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許多申訴人在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申訴要求未能得到滿足后成了纏訪戶。有的七、八十歲的申訴人在老伴或子女的陪伴下,天天到檢察機關上訪;有的在親朋好友的陪同下,到各級黨政機關的信訪部門去上訪,不僅擾亂了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還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
 
當前,針對刑事申訴案件不斷上升,且重復申訴比例高的實際情況,要從維護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和減少訴訟成本等方面出發(fā),對刑事申訴的時效、審級作出規(guī)定,以維護法制嚴肅性,規(guī)范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一是建議對申訴人的申訴作出明確的時效規(guī)定,對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二是對刑事申訴案件的復查實行二級復查終審制,對不服二審裁判的申訴案件,經(jīng)過二級人民法院復查或二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或者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均已復查,申訴人仍不服的,不予受理;對不服一審判決的申訴,經(jīng)二次復查仍不服的不予受理。三是明確刑事申訴復查一律公開審查,不管是向人民法院還是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在復查刑事申訴案件中,針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在征得申訴人同意后,就案件事實、證據(jù)及適用法律向申訴人或家屬公開,以公開促公正,達到息訴罷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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